(2017)内222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国合;白巴特尔、海龙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合,白巴特尔,海龙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合,男,50岁,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白巴特尔,男,33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海龙堂,女,62岁,蒙古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国合申请被执行人白巴特尔、海龙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特尔、海龙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国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巴特尔、海龙堂给付89129.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巴特尔、海龙堂于2017年6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国合人民币4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国合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国合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