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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博炻建材有限公司与胡华中、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博炻建材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2执保54号申请人:上海博炻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72736416K,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62号5栋东半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朱翔,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81797433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十三团原林牧站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何绪刚,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胡华中,男,1964年出生,汉族。申请人上海博炻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华中金融机构780025.7元存款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华中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博炻建材有限公司以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向我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博炻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华中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下开户、账号为******3050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780025.7元,2017年6月15日,本院查明该账户进账800000元,至此,本案申请保全的标的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受理并执行的(2017)兵0102执保54号案件保全完毕;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除在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营业部下开户、账号为******3050以外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沙吉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