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祖琼、韩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祖琼,韩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860号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董郎路60号3栋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惠,董事。被告:李祖琼,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韩超,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琼、韩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