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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祖琼、韩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祖琼,韩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860号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董郎路60号3栋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惠,董事。被告:李祖琼,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韩超,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琼、韩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