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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良支行与戴必余、陈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良支行,戴必余,陈玉,曹恒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良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陈良镇卫星南路56号。负责人刘海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戴必余,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陈玉,女,汉族,1958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恒强,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良支行与戴必余、陈玉、曹恒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曹恒强工资账户38200元,其中18200元已兑付申请人,20000元用于曹恒强父亲治疗疾病(详见执行卷宗曹恒强报告),戴必余、陈玉夫妻二人疾病缠身,无偿还能力。除曹恒强工资被冻结外,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张加同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掭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