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卢明方、吴桂荣等与卢志良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方,吴桂荣,卢志良,卢志东,卢秀青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436号原告:卢明方,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吴桂荣,女,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卢志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卢志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卢秀青,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卢明方、吴桂荣与被告卢志良、卢志东、卢秀青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二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方、吴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