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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4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张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张良华,钟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组织机构代码:70557434-6。被执行人:张良华,男,汉族,1956年6月3日出生,住南昌市南昌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钟玲玲,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张良华、钟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良华名下位于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1205、1206、1207室的房产。本院委托江西省宏隆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2017年6月6日,买受人曾峰(身份证号)以最高价31.17万元购得群辉大厦1205室、139.13万元购得群辉大厦1206室、47.6万元购得群辉大厦1207室,现买受人曾峰已向本院交清拍卖价款217.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良华名下位于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1205、1206、1207室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曾峰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曾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曾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