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瑞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48号罪犯王瑞菖,男,31岁(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6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瑞菖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瑞菖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王瑞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于2017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根据王瑞菖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瑞菖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菖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瑞菖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瑞菖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瑞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