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杨长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杨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号。负责人杨铁军,行长。被执行人杨长涛,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长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04民初3031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杨长涛于2016年10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拖欠贷款本金6,388.77元及利息;二、被告杨长涛于2016年10月10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三如果被告杨长涛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有权主张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杨长涛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剩余贷款本金432,461.31元及利息;四、被告杨长涛以其所有的房产【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嫩江路×号五环嘉苑(都市华尔兹)×幢××号房,丘地号:2-9/1001-××(315)】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律师费2,000.00元由被告杨长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车辆,仅有抵押房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长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杨长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