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2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马海阿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阿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571号之一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海阿乌,女,生于1989年3月3日,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案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借款本金400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