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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巧荣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林,梁巧荣,刘杨臻,刘家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乔永林,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南关村人,现居南关村壶铺街18号。被执行人梁巧荣,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定襄县公证处职工,现居定襄县晋昌镇昌平街28号。被执行人刘杨臻,男,2003年2月26日生,汉族,学生,现居定襄县晋昌镇昌平街28号。被执行人刘家臻,男,2008年10月20日生,汉族,学生,现居定襄县晋昌镇昌平街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永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巧荣、刘杨臻、刘家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