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侯志宏与刘亚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宏,刘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侯志宏,又名侯志红,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刘亚锋,又名刘亚峰,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侯志宏诉刘亚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4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亚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