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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侯志宏与刘亚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宏,刘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侯志宏,又名侯志红,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刘亚锋,又名刘亚峰,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侯志宏诉刘亚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4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亚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