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常春燕与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燕,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2167号原告:常春燕,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宾(系原告常春燕之夫),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杜家疃东街60号。法定代表人:于学聪,总经理。原告常春燕诉被告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常春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常春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积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梦(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