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向佐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佐军,叶小红,沈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7刑初2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佐军,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澧县,住澧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叶小红,女,1976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澧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沈凤香,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澧县,现住澧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8月1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1月4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本院2017年6月26日收到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刑二刑诉(2017)2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向佐军、叶小红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沈凤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根据起诉书所起诉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刑二刑诉(2017)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