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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邢二庭诉麻万亭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万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558号被执行人麻万亭,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麻万亭诈骗罪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8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麻万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涉案赃款二百六十七万四千元予以依法追缴。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麻万亭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