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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萍与赵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赵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杨萍,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赵光秀,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诉被告赵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本院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