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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志刚、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刚,王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刚,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利,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成,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志刚因与被上诉人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向上诉人杨志刚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7年6月29日开庭审理,上诉人杨志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志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杨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