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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翠玲申请执行刘烨、丁文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翠玲,刘烨,丁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贺翠玲,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烨,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文华,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贺翠玲申请执行刘烨、丁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可有抵押贷款属不易处置财产。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