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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复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复4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正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登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815A-7、-8、-9、-10单元。法定代表人:郭年芳。第三人:万爱玲,女,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能源公司)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2017)苏0104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13日举行了听证,长江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登辉,万爱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萱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淮法院作出的(2017)苏0104执异23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执异2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迟红宁审 判 员  陈树年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