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朝平与肖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平,肖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919号原告:杨朝平,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肖世斌,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朝平与被告肖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因原告杨朝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