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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许石梅、连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许石梅,连李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96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石梅,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连李波,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许石梅、连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889元,减半收取计4444.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