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保丰、董铁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保丰,董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转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保丰,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董铁成,男,汉族,1947年4月5日出生。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董保丰、董铁成借款合同及确认抵押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三仲裁字[201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保丰、董铁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被申请人董保丰清偿申请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2月25日本金利息共计3226138.09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该案件。经审查,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富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