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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江涛与被执行人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涛,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江涛,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闫军,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涛与被执行人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49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1月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强制扣划闫军工资存款68000元,申请执行人己领取。后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另行达成还款协议且己部分履行为由:表���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