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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与被告安所柱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安所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45号原告:安某,女,2008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法定代理人:杨丽红,女,1972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系安某之母亲。被告:安所柱,男,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代县自来水公司职工。原告安某与被告安所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于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以自行解决抚养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生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