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与白飞、杨成伟、彭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白飞,杨成伟,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阮超。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白飞,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成伟,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志强,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白飞、杨成伟、彭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杨成伟订立如下还款计划: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1500.00元至付清止;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成伟、白飞、彭志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财产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梓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