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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詹启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詹启智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铸成大厦1708。法定代表人:赵学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启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6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就案件管辖问题明确指出“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上诉人不认可原审裁定的观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是可以确定的,所以不应该以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三)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在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可以认定被侵权人詹启智住所地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詹启智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因此郑州市为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审 判 员  王XX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南彩娇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0日地点:本院5号楼614室参加人:薛玉清、申希江、王XX记录:南彩娇评议上诉人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詹启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申希江:詹启智起诉主张晟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站上提供其作品的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其著作权。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上诉主张: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就案件管辖问题明确指出“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上诉人不予认可原审裁定的观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是可以确定的,所以也不应该以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三)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在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撤销原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我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詹启智住所地人民法院,系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我的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为系列案,我办理的有9件,从民辖终69号到77号。王XX:同意承办人意见。民诉法解释规定明确,上诉人所引的司法解释,均在民诉法解释之前,不要说不存在明显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即使规定不一致,也应以民诉法解释为准。薛玉清:同意承办人意见。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被侵权人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