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恢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尹艳超、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艳超,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580号申请执行人尹艳超,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东,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尹艳超与被执行人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艳超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