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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尹艳超、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艳超,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580号申请执行人尹艳超,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东,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尹艳超与被执行人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艳超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