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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五洲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张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五洲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张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0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野鸡坨镇。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被执行人张德军,男,汉族,住所地遵化市。北京五洲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申请张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1民初49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五洲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于2017-2-17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8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贺林(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