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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姚建华与袁强陈会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华,袁强,陈会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330号原告:姚建华,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袁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陈会萍,女,1969年9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原告姚建华与被告袁强、陈会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向原告退还3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姚建华负担。(此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栗 琴人民陪审员  马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