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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63江苏拓普能源有限公司与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拓普能源有限公司,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拓普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90266630A,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丽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718161X4,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黄达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拓普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众达炭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判:众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拓普公司货款2465485.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5485.5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23.88元、减半收取13261.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61.94元,由众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拓普公司预交,众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拓普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拓普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众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号一辆,本院对该车辆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两年。另一辆苏M×××××汽车已被靖江拍卖。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233342平方米)土地。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全资设立了靖江三聚众达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述未出资到位,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在靖江三聚众达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经向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因环保问题已停止经营一年多,现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在诉讼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存放于该公司6号仓库的精煤6000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拓普公司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庆丰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