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江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黄江南;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聚宝苑商住小区B区八幢一层53号及3幢一层55号。主要负责人:梁梅,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江南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江南赔偿损失75749.8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03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主动将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共计77074.85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承担的赔偿款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元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