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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0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谷明华与李光辉、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明华,李光辉,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28号之三申请人:谷明华,女,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李光辉,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张凤英,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川0321民初1028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谷明华与被申请人李光辉、张凤英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谷明华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光辉在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因(2017)川0321执704号应得款200000元的扣留。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