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芶国鑫与昆明汇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芶国鑫,昆明汇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芶国鑫,男,汉族,1998年2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林家村153号,身份证号:530326199802232917。被执行人:昆明汇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小屯汽车超市2区208号。法定代表人:柴建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芶国鑫与被执行人昆明汇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9173.91元、未受偿人民币9173.9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