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文英与王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英,王命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848号之一原告:孙文英,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被告:王命达,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文英与被告王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利息27,3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8,000元。截至同年11月20日,被告尚欠63,000元。2014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予以确认,但被告未再履行还款义务,遂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命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受理,故本案所涉纠纷不能依民事诉讼程序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8元,退还原告孙文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殿君审 判 员 范凌云人民陪审员 谢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杨 涛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