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辛为勇与黄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为勇,黄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1667号原告:辛为勇,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黄跃文(又名黄金山),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辛为勇与被告黄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为勇、被告黄跃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为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156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8月3日在原告处打欠条借款21560元,用于归还欠周寨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口头承诺1年还清,并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和5月15日与被告签订还款计划,被告同意归还。但被告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黄跃文辩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是为了偿还信用社贷款,被告自己偿还了贷款,被告没有从原告手中接到钱,原告也没有帮被告还款,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3日,黄跃文向辛为勇借款2156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辛为勇现金21560元,借款人:黄金山。该借款用于偿还黄跃文在周寨信用社贷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4月8日辛为勇向黄跃文催要欠款未还,2015年5月15日计划还2000元,到期后黄跃文未还。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黄跃文向辛为勇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辛为勇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辛为勇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按照信用社贷款利率计息,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黄跃文不认可,故该借款利息自辛为勇向法院提出诉讼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黄跃文辩称该贷款已偿还,但其提交证据是其偿还在葛集信用社的贷款,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跃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辛为勇借款21560元,并自2017年5月9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黄跃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