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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骏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骏,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骏,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9层东区。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上诉人马骏因与被上诉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骏收到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马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