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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付振与张军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振,张军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035号原告:杨付振(杨振),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军师,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杨付振起诉被告张军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杨付振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对张军师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振撤回对被告张军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杨付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