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付振与张军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振,张军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035号原告:杨付振(杨振),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军师,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杨付振起诉被告张军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杨付振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对张军师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振撤回对被告张军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杨付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