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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胡文勇与牛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勇,牛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勇,男性,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牛艳军,男性,1984年4月1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勇与被执行人牛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81民初1974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