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云飞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43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云飞,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李云飞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刑初字第09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7年1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李云飞盗窃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刑初字第093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