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汇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汇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2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汇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镇旧电影院,组织机构代码证61201664-4。法定代表人:易衫川。被执行人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中沧路6号三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6282870-7。法定代表人:林庚清。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汇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市海沧汇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拖欠的厂房租金424103.4元,房屋租金18000元,水费666.75元,电费14146.22元,违约金123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今百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余额,查无房产,车牌号为闽D×××××、闽D×××××的车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当未能扣押。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朝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