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潘维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潘维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93号原告: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西老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女,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潘维善,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维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