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台县皇寺镇观音坑村村民委员会与邢台县中恒选矿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皇寺镇观音坑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县中恒选矿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23号原告:邢台县皇寺镇观音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皇寺镇观音坑村。法定代表人:王秋增,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聚魁,邢台市桥东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邢台县中恒选矿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皇寺镇观音坑村。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丽,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邢台县皇寺镇观音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邢台县中恒选矿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皇寺镇观音坑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邢台县皇寺镇观音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