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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泽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远,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天峨县。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16日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长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泽远窜到天峨县坡结乡坡结村纳府屯罗必干家门外,将罗必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M×××××本田牌蓝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王泽远丢弃并失踪)。经天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泽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泽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杨某、罗某的证言、失主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天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临时行驶证及购车发票复印件、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泽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泽远在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泽远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泽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泽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世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朝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