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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1967眭仲南与张志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仲南,张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眭仲南,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张志荣,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眭仲南与被执行人张志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志荣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眭仲南5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违约则另行承担违约金3000元,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54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