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2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保祥与耿学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祥,耿学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971号之一原告:张保祥,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耿学宽,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保祥与被告耿学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保祥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学宽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保祥负担。审 判 长 高文山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人民陪审员 潘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