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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2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保祥与耿学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祥,耿学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971号之一原告:张保祥,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耿学宽,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保祥与被告耿学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保祥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学宽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保祥负担。审 判 长  高文山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人民陪审员  潘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