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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张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张展林,李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住所地原阳县西干道**号。法定代表人:田克强,任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林,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正阳,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展林,男,汉族,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辉,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展林、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字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字1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秋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