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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成、侯小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成,侯小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29号之一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一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健。被告:张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侯小艳,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侯小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