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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873号原告郑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鸿宝路与贾鲁河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2元,减半收取53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加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