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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龙雪鸿与上海钱洪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雪鸿,上海钱洪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龙雪鸿,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上海钱洪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督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欠款人民币55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房地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6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