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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文某诉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450号原告:文某,女,1989年7月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师少帅,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男,1986年12月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审判员  苏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