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文某诉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450号原告:文某,女,1989年7月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师少帅,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男,1986年12月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审判员 苏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