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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撤2号原告: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欧洲路之间郑州路以南区域东疆金融贸易服务中心*座****室-49。法定代表人:赵明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飞,上海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号**栋***室。代表人:邵宝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该公司员工,受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告: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号2-341。原告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因被告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71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776元,减半收取计33888元,由原告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绍田审 判 员  李增强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晓 来源:百度“”